《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做大做优做强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已经深圳市委、市政府同意并正式印发,共20条,要求全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若干措施》提出,推动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引导平台经济向开放、创新、赋能方向发展,支持平台企业在创造就业、拓展消费、国际竞争中大显身手。
《若干措施》提出,培育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在新能源汽车、人工智能、新型储能等新兴领域大力培育一批民营领军企业,培育一批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支持民营企业纳入国家、省民营企业百强名单,对入选国家级、省级的专精特新民营企业给予奖励。2023年年底前出台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的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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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干措施》提出,激发民营企业科技创新活力。支持民营企业牵头或者参与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鼓励民营企业建设国家和省、市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产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平台,牵头设立国际性产业与标准组织。
《若干措施》提出,加强民营企业融资支持。依托地方征信平台整合水电、海关、税务等银行迫切需要的公共数据及金融、商业等领域的数据资源,为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精准信用画像提供支持。设立50亿元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适当降低资金池入池门槛、提高补偿比例,降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至1%以下。
《若干措施》提出,支持民间资本参与重大项目建设。全面梳理吸引民间资本项目清单,加快形成向民间资本推介的重大项目、产业项目和特许经营项目等三类项目清单。鼓励民间投资项目参与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支持民间投资参与盘活国有存量资产、城市老旧资源。2023年年底前出台扩大民间投资若干措施。
《若干措施》提出,支持民营企业投标竞标。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鼓励招标人免除民营企业投标担保,招标人对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应当采取国有和民营分类的方式进行入围淘汰,原则上民营企业入围数量占比不低于三分之一,参与投标的民营企业数量不足或者经评审无法满足招标要求的情形除外。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工程发包行为的监管和核查,鼓励总承包单位在确定分包单位时优选符合资格条件的民营企业,坚决防范工程项目层层转包和违法分包。
《若干措施》提出,依法维护民营企业涉外地刑事案件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异地公安机关在深执法办案协作程序,建立民营企业家市外刑事案件应急协调处理机制,最大限度减少侦查办案对民营企业正常办公和合法生产经营的影响。
《若干措施》提出,加大拖欠民营企业账款清理力度。健全清理拖欠民营企业账款工作与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联动机制,重点清理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建立拖欠账款定期披露、劝告指导、主动执法等制度,加强大型企业应付账款管理,对滥用市场优势地位逾期占用、恶意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行为加大联合惩戒力度。
《若干措施》提出,大力培育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依法打击蓄意炒作、造谣抹黑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网络黑嘴”和“黑色产业链”,营造尊重、支持民营企业家成长的社会氛围。
《若干措施》还提出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优化统一大市场准入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拓展海外市场、全面构建亲清政商关系、支持行业商协会搭建政企沟通平台、优化服务民营企业家水平等措施。
《若干措施》全文如下:
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做大做优做强的若干措施
民营经济是深圳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深圳加快打造更具全球影响力的经济中心城市和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重要力量。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论述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进一步优化我市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全力激发民营经济发展活力,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推动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引导平台经济向开放、创新、赋能方向发展,支持平台企业在创造就业、拓展消费、国际竞争中大显身手,推动设立平台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2023年年底前出台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总工会、市人力资源保障局)
二、培育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在新能源汽车、人工智能、新型储能等新兴领域大力培育一批民营领军企业,培育一批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支持民营企业纳入国家、省民营企业百强名单,对入选国家级、省级的专精特新民营企业给予奖励。2023年年底前出台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的政策措施。(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创新委、市财政局)
三、加快推进应用场景开放。加大高端装备、智慧物流、商贸消费、安全应急、智慧医疗、智慧教育、绿色低碳等重点领域应用场景开放力度,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新场景开发建设。对涉及公共建筑、公共场所开放的应用场景,对民营企业实现“应放尽放、应批尽批”。以“揭榜挂帅”等形式举办场景应用大赛,获奖产品优先列入创新产品目录。(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四、激发民营企业科技创新活力。支持民营企业牵头或者参与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鼓励民营企业建设国家和省、市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产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平台,牵头设立国际性产业与标准组织。(责任单位:市科技创新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
五、加强民营企业融资支持。依托地方征信平台整合水电、海关、税务等银行迫切需要的公共数据及金融、商业等领域的数据资源,为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精准信用画像提供支持。设立50亿元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适当降低资金池入池门槛、提高补偿比例,降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至1%以下。(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深圳海关、深圳市税务局)
六、支持民间资本参与重大项目建设。全面梳理吸引民间资本项目清单,加快形成向民间资本推介的重大项目、产业项目和特许经营项目等三类项目清单。鼓励民间投资项目参与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支持民间投资参与盘活国有存量资产、城市老旧资源。2023年年底前出台扩大民间投资若干措施。(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深圳证监局)
七、支持民营企业投标竞标。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鼓励招标人免除民营企业投标担保,招标人对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应当采取国有和民营分类的方式进行入围淘汰,原则上民营企业入围数量占比不低于三分之一,参与投标的民营企业数量不足或者经评审无法满足招标要求的情形除外。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工程发包行为的监管和核查,鼓励总承包单位在确定分包单位时优选符合资格条件的民营企业,坚决防范工程项目层层转包和违法分包。(责任单位:市住房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
八、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坚持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试行独立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2023年年底前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设立议事协调机构性质的公平竞争委员会。(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市前海管理局)
九、优化统一大市场准入环境。加快推动深圳放宽市场准入24条特别措施落地实施,进一步放宽电信、能源电力、数据要素等领域市场准入。持续开展重大交易平台推介活动,鼓励民营企业进一步参与深圳数据交易所、电子元器件和集成电路国际交易中心、深交所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交易中心、深圳国际珠宝玉石综合贸易平台、前海联合交易中心等重大交易平台建设。(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十、支持民营企业拓展海外市场。抓住“一带一路”、《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发展机遇,成立专业化绿电绿证服务机构,加快建设“走出去”行业服务平台和海外服务驿站,支持民营企业拓展海外业务,有序参与境外项目。加强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健全民营企业海外维权服务全链条工作网络。2023年年底前制订境外投资指引。(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贸促委)
十一、优化信用服务机制。全面推行信用承诺制。健全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机制,完善民营企业信用修复制度,建立行政处罚后信用修复渠道主动告知机制,实行信用修复“一口办理、一次办成”。2023年年底前出台深圳市信用报告代替企业无违法违规证明改革实施方案,使用统一的信用报告代替多部门开具的企业无违法违规证明。(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十二、加快企业合规示范区建设。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建立企业合规管理体系。推动涉案企业合规刑事诉讼全流程贯通,探索完善企业合规行刑衔接和合规验收结果互认机制。2023年年底前发布实施企业合规地方标准。(责任单位:市检察院、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
十三、坚持有案必立、有诉必理。2023年年底前统一全市法院立案服务标准,符合立案条件的一次性办结,需要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补齐,对变相不立案“零容忍”。除应当先行调解的纠纷外,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直接登记立案。诉前调解中,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再同意调解的,即转立诉讼案件。(责任单位:市中级法院)
十四、依法维护民营企业涉外地刑事案件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异地公安机关在深执法办案协作程序,建立民营企业家市外刑事案件应急协调处理机制,最大限度减少侦查办案对民营企业正常办公和合法生产经营的影响。(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十五、推进规范文明监管执法。加强监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依法公开监管标准和规则,增强监管制度和政策的稳定性、可预期性。制定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对同一市场主体推行合并检查或者组织联合检查。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依法监督纠正违法立案、违法取证等问题,防止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全面推广涉企柔性执法。(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中级法院)
十六、加大拖欠民营企业账款清理力度。健全清理拖欠民营企业账款工作与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联动机制,重点清理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建立拖欠账款定期披露、劝告指导、主动执法等制度,加强大型企业应付账款管理,对滥用市场优势地位逾期占用、恶意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行为加大联合惩戒力度。(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审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市住房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
十七、全面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完善全市各级党政负责同志与民营经济人士常态化沟通协商机制,在涉企政策、规划、标准的制定和评估等方面充分发挥民营企业作用,推动党政干部和民营企业家双向建立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责任单位:市委统战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工商联)
十八、支持行业商协会搭建政企沟通平台。研究制定支持行业商协会发展的政策措施,充分发挥行业商协会枢纽平台、桥梁纽带作用,支持行业商协会搭建各类产业对接交流平台,鼓励行业商协会开展政策宣贯、行业调研、行业监测、标准制定,及时准确反映企业诉求。(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工商联)
十九、优化服务民营企业家水平。搭建民营企业家服务平台,实施青年民营企业家提升计划,办好“深圳企业家日”活动,支持民营经济代表人士在国际经济活动和经济组织中发挥更大作用。(责任单位:市工商联、市委统战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十、大力培育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讲好优秀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故事,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定期表彰一批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持续探索对优秀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激励机制。依法打击蓄意炒作、造谣抹黑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网络黑嘴”和“黑色产业链”,营造尊重、支持民营企业家成长的社会氛围。(责任单位:市工商联、市委宣传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公安局、深圳证监局)
来源:读创综合
审读:谭录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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