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两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的判决,引起了社会的关注。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被告“全能车”App运营方构成不正当竞争,赔偿原告“哈啰单车”运营方6140万余元。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上诉人北京创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简称创锐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微播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创锐公司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微播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
中国市场监管学会理事、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韬指出,上述两起案件可以看作数字经济领域一些问题的缩影,“目前来看,现实有效的法律制度已无法满足数字经济监管和社会治理的需求,需要专门的数字经济立法来给予发展、促进、规范、管理和保障”。
全国人大代表、九三学社中央法律专门委员会主任、北京信利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阎建国提出,为应对数字经济迅猛发展过程中带来的挑战,建议尽快制定数字经济法,整合地方出台的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统一国家数字经济标准,推动中国数字经济建设。
利用规则漏洞损害竞争公平
2017年,市场上出现了一款名为“全能车”的软件,该软件声称交一份押金就可以解锁多家品牌的共享单车。2021年,共享单车品牌“哈啰单车”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全能车”这种所谓的畅骑市面上所有品牌共享单车的行为,未获得相关授权,已经构成了互联网不正当竞争。
“哈啰单车”的运营者表示,被告名下没有任何一辆共享单车,用户却能在注册“全能车”软件后骑行“哈啰单车”,而不用向“哈啰单车”支付相应费用。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将自身的非法获利寄生于他人诚信经营之上,从根本上冲击着“哈啰单车”的良性商业模式并对“哈啰单车”的竞争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害。
而“全能车”软件运营者辩称,公司通过正常途径购买“哈罗单车”期卡后,分享给自己的注册用户使用,其间,提供的账号都真实有效。“全能车”软件让消费者能够畅行市面所有品牌共享单车,反倒是一种全新的商业模式和技术。
“全能车”的行为,究竟是对共享经济的技术革新?还是利用规则漏洞损害了共享单车企业的合法利益?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全能车”App运营代表了在新技术加持下效率优先的单一导向,其对于共享单车市场秩序的冲击与颠覆显而易见,而产生的有限效率提升,却是以牺牲哈啰品牌方等全体共享单车企业的合法产业利益、整体消费者的长远福祉,损害竞争公平为高昂代价。据此,法院认为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值得注意的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上诉人创锐公司与被上诉人微播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同样有着典型意义——首例短视频平台数据集合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微播公司对涉案数据集合享有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合法权益。创锐公司作为刷宝App的运营主体,采取不正当手段抓取搬运抖音App中的非独创性数据集合的实质性内容,攫取了微播公司的竞争资源,削弱了微播公司的竞争优势,损害了消费者福利,破坏了短视频行业的市场竞争秩序。被诉行为造成的损害远远大于消费者及社会公众基于该行为获得的利益。因此,创锐公司的被诉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蓬勃发展同时带来诸多问题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数字经济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发展成就,总体规模连续多年位居世界第二,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支撑作用日益凸显。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发布的《中国数字经济发展报告(2022年)》显示,2021年我国数字经济规模达到45.5万亿元,占GDP比重达到39.8%。
规模迅速扩大的数字经济,有着一些明显区别于传统经济形态的新特征。例如涉及面广,多领域、跨行业、跨地区;参与者众多,一个平台可以集聚海量的供给方、需求方、投资方、服务第三方等。不仅如此,数字经济蓬勃发展的同时,也伴随着数字资源分布不均衡、平台经济不规范、隐私安全无保障等诸多问题与挑战。
面对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和风险,现实有效的法律制度已无法满足数字经济监管和社会治理的需求。
“对于有着如此规模的数字经济,必须有专门的法律来促进、规范、管理和保障。而且,从共享单车被‘共享’、抖音数据集合被抓取的案件可以看出,在数字经济时代,人们的权益更容易受到损害,这就需要有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更加有力的监管方式和措施,来提高我国数字经济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张韬说。
阎建国认为,针对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需要建立多元协同共治的治理结构体系,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推动数字经济治理,畅通多元主体诉求表达和权益保障渠道,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公众利益和社会稳定。
需在国家层面出台专门法律
近年来,为完善数字经济治理,促进数字经济发展,浙江省、广东省、北京市等地先后出台地方数字经济促进条例和一批地方性法规。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江必新指出,地方立法的效力地域性与数据经济的开放性有着不可克服的固有冲突,应该及时总结具有探索意义和价值的各方立法的得与失,科学地进行归纳、概括和提炼,转化为更高层级、更为系统化的法律规范。
阎建国同样认为,这些地区在数字经济立法方面作出一些探索和尝试,为国家层面法律的出台提供了实践经验,但这些条例适用范围并非全国统一,仅限在各自辖区内,内容也多以“促进”“支持”“鼓励”这类关键词为主。为此,建议尽快制定数字经济法,提高立法质量,强化政府部门的规制和调控责任,作为将来数字领域的基本法,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全国人大代表、天能控股集团董事长张天任建议,充分吸收地方立法实践和学术研究成果,加快制定数字经济促进法,力争用3到5年的时间,形成以数字经济促进法为核心,以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电子商务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为支撑,部门规章和地方条例为补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数字经济立法体系。
张天任提出,规制和促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数字经济促进法,主要内容应包括数字技术创新、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治理和服务数字化、数据利用和保护、保障和监督、国际合作与资源共享、法律责任九方面的内容。
作者|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蒲晓磊
Copyright 2015-2022 华东知识产权网 版权所有 备案号:京ICP备2022016840号-41 联系邮箱:2 913 236 @qq.com